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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这样埋汰人的去网上搜浦东法院六里庭的信息,结果怒了 :(
![]() 进来围观吧,我的中介买房实况转播。。。
鉴于我朋友中智商最好的几个都说没有看懂我写的事情经过,所以我打算再写一遍^_____^
三月中旬,我在网络上看到一则中介发布的房源信息,于是按发布的联系电话打电话过去询问,中介人A告知该处房源已经没有了,并推荐了另外一处房源。中介带我和父母看过该房源后,我们觉得还比较满意,并得到中介告知的实际价格。 其后,中介告知房东跳价,需要我们增加房屋价格。(对于这次跳价中暗藏的猫腻,我有过很多猜想,但仅是猜想,非事实,不表。) 我们接受了所谓的房东跳价。并于三月底和房东和中介三方签署了中介公司的格式合同《居间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房屋价格,首付款,买卖双方违约责任,并约定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交纳1%的中介佣金(这是居间合同里唯一和中介有关系的一项条款,即交纳佣金时间和佣金的比例)。PS,因为当时我还没看到那份巧合的报纸,不知道佣金应该在什么时候交纳。 一周后,在中介处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在签订合同前,中介要求我们买卖双方交纳足额佣金,我们以《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中对交纳佣金时间的规定为依据拒绝在中介仅提供了居间介绍的服务后全额交纳服务佣金,我们要求按规定在办理完过户手续、户口迁移手续等后续服务后再足额交纳。中介表示同意, 并示意我们先签完买卖合同“再谈”。我们买卖双方遂在合同上签字。在签完字的瞬间,中介公司里5个中介人分别将6份合同抢夺而去,并将房东房产证扣押,胁迫我们不交足全额佣金就休想让交易进行下去,对我们提出的意见进行反驳和人生攻击,随后将我们买卖双方赶出了中介公司,其中一个中介人表示:“要想交易就回来把钱付了,有本事就再也不要回来找我们。” 和中介摩擦事情发生后,我们和房东一起打电话给中介,希望他们的门店经理出来调和,我们希望继续和中介合作但请中介允许我们在办理完过户后再足额交纳佣金,中介以经理不在为借口切断电话。 到此,和中介的接触基本完毕。 本周,接到法院的传单,中介诉我方已签署买卖合同生效,他方“居间成功”,要求获得1%的足额佣金。 昨晚研究中介方提供的证据,其中在《居间合同》的修改处伪造了我和房东的签字(合同的任何修改需要有合同签署方签字)而居间合同原件并没有我和房东的签字;在买卖合同上第15页居间经纪人状况页增加了中介公司的盖章(买卖合同的特别申明中要求居间公司需要在居间状况页签章)而我的合同上该页并无中中介公司盖章。 以上未实况转播,无添加,无CUT。
对于诉状里的事实和理由,我已经准备了反驳的事实和依据,但我需要得到你更多的意见:)
哎哟喂,我的人生完整了
昨天下午老妈打电话给我,说法院给我寄传票了,邮局的人跑到楼下叫她签收,她没签。她说她死活都不签,对邮局的人说:我是Java的保姆,不敢代签这玩意儿的,再说我主人她又没犯法,凭啥要签收传票呢。得,在我老妈那辈人眼里,只有犯了事的人才会被法院传唤。想起前段时间在杂志上看到的文章,某外国人将邻居告上法庭,原因是邻居家的树的树叶会吹到他家院子里。 看到这里也许有人会暗自揣度了:Java这么老实纯朴单纯善良内敛羞涩¥#¥%……的娃,怎么会当上被告咧??? 简单的说,是因为合同纠纷。 往复杂的说,就是: 在阳光灿烂的三月,勤劳善良的Java一家在黑暗的中介那里看上一套窗明几净的房子,在经历了唐僧师徒经历过的苦难后签署了居间协议。可在正准备签署神圣的购房合同时,风云变幻,即将落笔的那一瞬,中介拨下了温柔的画皮,狰狞的内涵瞬间暴露了出来,说:给钱、给钱、给钱,不给佣金就休想签下去。在这里我想由衷的赞扬一下“巧合”这个词,它的力量真是神奇。巧合的是,就在前一天,老实的Java在一篇楼市报上读到一篇律师文章,大意是:为了保证购房者利益,上海市相关规定规定了中介佣金要在办完过户手续后才能给中介。(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搜一下《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或至Java处领取复印版)遂将此依据拿给中介看,说我们想在过户后再给佣金。中介说,那你们先签,签完再谈。 签完字的那一刹那,发生了什么呢?你猜? 你猜也猜不着。 就在签好字的那一瞬间,发生了:彪悍的中介哦,你夺取合同扣押产证轰走客户为哪般?是的,新鲜的合同被中介活生生的从软弱的Java手中抢走了。 于是听见如下对话: 中介甲:合同都收齐了吧?产证在我们这吧? 中介乙:在。 中介甲:好的,让他们走。 中介众:你们走你们走,有本事别回来。 就这样,我们被轰了出来。和房东面面相觑颜面尽失中。我们觉得自己还挺本事的,所以也没再回头找中介去。再后来接到一堆稀奇的毫不相关的电话。再再后来我收到了传票,说我签过居间协议所以要交纳佣金。此时,我不由得想起一首诗:长大后,忧愁是一张窄窄的传票,我在这头,法院在那头。
PS,在《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房地产经纪人不收取或减少收取服务费;但由于当事人过失造成的除外。由于房地产经纪人的过失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房地产经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是我要怎么证明过失是中介呢?态度恶劣要怎么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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